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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陕西省实验动物学会章程

201712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陕西省实验动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Association for 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缩写为SHXALAS。

第二条 陕西省实验动物学会是陕西省广大从事实验动物科学、医学、药学、生命科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地方性法人社团,是陕西省党和政府联系实验动物学相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实验动物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实验动物科学、医药学、生命科学和其它相关领域的工作者,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宣传、贯彻国家及我省发展实验动物科学事业的方针和政策。为我省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事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技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增强本行业与国内外的交流,促进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 举办培训班,开展继续教育,宣传、普及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三) 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促进科技人员实验动物方面专业水平的提高;

(四)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实验动物工作,对我省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

(五) 接受委托进行有关实验动物学科技项目论证、成果评审、实验动物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六) 推进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七) 促进实验动物标准化、产业化和动物实验专业化、社会化进程;

(八) 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第七条 学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检测、研发、动物实验以及教学培训等方面工作的人员;

2.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从事与实验动物学专业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或其他社会团体。

凡是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遵守法律法规、学会章程、行规公约及各项自律规定的单位会员,均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参加学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和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技术及信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学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科技厅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科技厅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科技厅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民政厅或陕西省科技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请陕西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并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九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